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内质监财函[2017]69号
- 发布日期:2017.03.09
- 实施日期:2017.03.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
内质监财函[2017]69号
各直属单位、区局办公室: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的通知》(内财资〔2017〕166号)要求,现将我局编报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报依据和范围
(一)编报依据。各单位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单位真实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价值依据,资产台账、资产卡片等资产信息为数量依据进行编制。
(二)编制单位范围。201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单位。
(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部资产。
二、编报内容
(一)资产报表。各单位负责编报,包括封面和12张主表,分别为:财资0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负债简表、财资02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财资03固定资产情况表、财资04无形资产情况表、财资05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情况表、财资06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情况表、财资07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表、财资08行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情况表、财资09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情况表、财资10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表、财资1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表、财资12事业(行政)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
(二)数据日期。资产报表数据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编报途径。各单位登录内蒙古财政厅官网→资产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资产报表→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表。
(四)报送格式。以正式文件向区局报送资产报表及文字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签字(签章),单位加盖公章。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报表编报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报自治区质监局计财处。
各单位在资产报表编制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和区局计财处联系。
工作业务联系电话:0471-4192720,联系人:王晓辉。
软件操作联系电话:0471-4192232,联系人:刘鑫龙。
计财处联系电话:0471-3255553,联系人:陈颖。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