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备案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 发文字号:阿署发[2013]145号
- 发布日期:2013.10.16
- 实施日期:2013.10.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济合同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招商引资合同备案规定》已经2013年9月7日行政公署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规范我盟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管理,防范合同(协议)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同(协议)是指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含下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审查备案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全程参与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各级政府招商局要做好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管理工作。
起草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过程中,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协议)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订立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协议)正式文本;
(二)合同(协议)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协议)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协议)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送本级政府招商局和政府法制机构归档封存,以保证合同(协议)证据资料的完善。
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由盟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备案规定的通知
(阿署发〔2013〕145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阿拉善盟招商引资合同备案规定》已经2013年9月7日行政公署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6日
阿拉善盟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备案规定
为规范我盟各级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管理,防范合同(协议)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合同(协议)是指盟行署、各旗(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含下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审查备案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全程参与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
各级政府招商局要做好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的管理工作。
起草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过程中,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磋商。有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
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协议)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
在招商引资合同(协议)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招商引资合同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以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本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
在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招商引资合同(协议)订立牵头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下列资料归档入卷:
(一)合同(协议)正式文本;
(二)合同(协议)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协议)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四)合同(协议)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五)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
(六)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七)其他需要备案归档的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内,将上述资料复印件报送本级政府招商局和政府法制机构归档封存,以保证合同(协议)证据资料的完善。
变更或解除合同(协议)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本规定由盟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