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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发文字号:内卫发[2004]133号
  • 发布日期:2004.12.29
  • 实施日期:2004.12.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妇幼卫生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评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内卫发[2004]133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了创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工作,促进了保健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效。通过自评并按等级评审程序申请后,卫生厅组织评审组于2004年11月23日至25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人员手册》,对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全面严格的实地评估,经卫生厅研究批准: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担负着全区妇幼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希望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深挖潜力,带动全区妇幼保健事业向前发展,并力争进入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先进行列。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