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潘俊辞去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潘俊辞去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10月31日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布和提请,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潘俊辞去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潘俊辞去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7年10月31日通辽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