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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政府
  • 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17]19号
  • 发布日期:2017
  • 实施日期:20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语言文字综合规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7〕1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将迎来自治区成立七十周年和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自治区及我市的各项对外友好交流活动将集中开展,世界各国友人也将前来我市参观访问并洽谈业务合作。但目前我市部分道路名牌、交通标识、旅游景点等公共设施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宣传材料在外文翻译和使用方面存在一定的拼写、语法错误。进一步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对于树立我市良好对外形象、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近期,全市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其所涉及的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整改工作,彻底解决外国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不准确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具体范围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名称、科室名称、办公地址、工作简介及对外宣传材料。

  (二)机场、车站、公交等公共交通设施,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金融、邮政、电信等营业机构的说明、指示、警告等标识。

  (三)街道名称、门牌、告示牌、标志牌。

  (四)旅游景点设施的标识、说明。

  (五)各大商场、沿街店铺牌匾,车体广告、墙体广告等。

  (六)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类事项,如外国人就业、工商注册、涉外婚姻登记、归国人员子女落户、进口车辆登记、国外驾驶证换发及涉外公证等所需翻译材料。


  二、工作要求

  (一)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做好具体的审核工作,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园林管理局、商务局、文新广局、卫生计生委、体育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等相关单位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密切配合,切实提高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规范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责任意识。

  (二)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要对相关单位外国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督促责任意识不强的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联系电话:4606149

  市对外友好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662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