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 发布日期:1998.12.28
- 实施日期:1998.12.2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老少妇幼残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自治区主席 云布龙
1998年1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